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其承担何种责任?
时间:2018-10-17 07:29:55
原创: 秦研 秦淮法院
债务加入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那么债务加入后,
各承担人的责任形式又是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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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买方)之间存在长期业务关系,双方曾签订了三份《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乙公司出具《收货证明》,先后支付7751057.68元,尚欠17147235.94元。
后甲公司索要货款,丙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向甲公司出具《债务加入承诺函》,载明:韩某自愿加入前述三份销售合同的债务履行,并承诺赔偿因债务履行给甲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落款处有韩某签名。
2014年8月6日
甲公司、丙公司、乙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丙公司自愿加入前述三份销售合同的债务履行,并承诺赔偿因债务履行给甲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落款处有韩某签名并加盖有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公章。
后甲公司向韩某、乙公司、丙公司
索要货款未果,遂诉至秦淮法院
原告甲公司诉称:
1、被告乙公司立即支付货款余额17147235.9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被告韩某、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债务加入连带还款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被告乙公司辩称:
原告与被告乙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实为借贷行为,《三方协议》所涉担保事宜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作出而无效。
被告韩某辩称:
韩某加入案涉债务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明知韩某本人没有能力和资本作为债务人加入,因此韩某的债务加入没有效力。
被告丙公司辩称:
该协议并非丙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丙公司的股东并未表决通过债务加入,该债务加入不合法,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丙公司的诉请。
面对他们的说法
法院又会怎么认为呢?
1乙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三份《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被告乙公司辩称与原告甲公司之间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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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被告乙公司尚欠17147235.94元,应尽快支付,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月利率0.85%计算部分的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2韩某出具的《债务加入承诺函》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被告韩某自愿向原告甲公司出具《债务加入承诺函》,明确载明债务加入人为韩某,承诺为被告乙公司应向原告甲公司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构成债务加入,故被告韩某应对被告乙公司的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丙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三方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也明确约定丙公司自愿加入三份《销售合同》中乙公司的债务履行,且落款处加盖了其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韩某的签名亦构成债务加入,故丙公司亦构成债务加入,应就乙公司的案涉债务向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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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货款17147235.9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韩某、丙公司对被告乙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温馨提示:
三方债务加入协议
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应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能够反映各方诉求,对于三方都有效,避免了意思表示因传达、通知等产生的不确定性。
第三人责任形式明确约定
债务加入时,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的是同一债务,并且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因此,应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形式进行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